首页
  • 关于我们 关于我们
  • 印刷品 印刷品
  • 产品中心 产品中心
  • 印刷机 印刷机
  •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 包装装潢 包装装潢
  • 广告制作 广告制作
  •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网站地图
  • 九游会网站打不开:期刊速览

    来源:九游会网站打不开    发布时间:2025-12-22 08:20:01

    九游会JY官网: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被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确立了“知情同意”作为处理个人隐私信息的核心原则。既然前置法中的“知情同意”作为他人责任豁免的重要事由,在刑法中也应当积极承认其免责效果。虽然通说将其视为阻却违法性事由,但是目前将被害人承诺作为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事由加以看待的见解越来越有力,应当重新赋予其作为出罪事由的体系性地位。因此,处理经过他人同意的个人隐私信息数据,因不符合构成要件符合性而予以出罪。对于已经公开的个人隐私信息,不仅需要在理论中确定“已公开”“合理处理”等语词的规范含义,而且还一定要通过推定的同意理论对其予以出罪。摘自《东方法学》2025年第6期姚万勤著《“知情同意”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罪的出罪机制》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隐私信息的特殊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对原有条文的修改,引发了关于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隐私信息之侵权责任的诸多疑问。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之立法意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在诊疗活动中掌握的患者未公开信息、身体私密部位、病房以及诊疗活动负有狭义上的保密义务及妥善保护义务。但若经患者同意或为维护特定情形下患者、第三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及公共利益,则可例外免除前述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以特定形式记录的未公开信息,造成患者损害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医务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实际上可被解释为“执行工作任务”时,医疗机构负有独立保密义务,系唯一责任主体。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隐私信息,在未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仍能成立停止侵害这一侵权责任。摘自《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6期武亦文著《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隐私信息的侵权责任》

    上一篇 :  我国社科院严正声明
    下一篇 :  高级经济师报考与论文发表全解析大成鼎才为您保驾护航